(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企业,同时又处于《**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条*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和*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条*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